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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泰市新汶祥龙酒水超市、郭洪芳等与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喜来登饭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新汶祥龙酒水超市,郭洪芳,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喜来登饭店,石礼英,牛恭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991号原告:新泰市新汶祥龙酒水超市,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洪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洪芳,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喜来登饭店,住所地:新泰市,负责人石礼英。被告:石礼英,女,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牛恭先,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新汶祥龙酒水超市、郭洪芳与被告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喜来登饭店、石礼英���牛恭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