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如贵与初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贵,初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贵,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初微,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贵与被执行人初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初微的存款4,793.82元,现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全部履行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黑富裕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孙东若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