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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金洲、于晓丰等与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等六十八人。六十八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宋金洲,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团风县。六十八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于晓丰,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贵通。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被告: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双柳树村。原告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等六十八人与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等六十八人于2017年7月2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洲、于晓丰、童安平等六十八人撤诉。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