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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传星与马春毅、张丕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星,马春毅,张丕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朱传星,男。被执行人:马春毅,男。被执行人:张丕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传星与被执行人马春毅、张丕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春毅、张丕印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春毅、张丕印应偿还朱传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朱传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