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彦伟就沈素丽申请执行张新江、��香芹、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素丽,张新江,雷香芹,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23号案外人:张彦伟,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真、张晓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素丽,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新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雷香芹,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王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沈素丽申请执行张新江、雷香芹、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彦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彦伟称:案外人张彦伟与被执行人王锐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彦伟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锐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住房一套,约定2013年4���25日之前将40万元房款交付王锐,剩余的30万元待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案外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王锐支付购房款40万元整,后支付3万元,以上共计43万元。案外人于2013年4月花费2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搬入居住至今。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被执行人王锐一直声称在外地,无法协同张彦伟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案外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过错不在案外人。故请求:1、中止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产权证号:XX**)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审查中,案外人张彦伟向本院提交2013年4月19日其与王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013年4月22日王锐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彦伟购房款40万元整),2013年9月30日、2015年1月5日、2017年1月17日郑州润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条3张,以上证据为复印件。本院查明,沈素丽申请执行张新江、雷香芹、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3696号执行证书。2015年7月10日,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3696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189200元、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及收回借款所产生的费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金执字第49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新江、雷香芹、王锐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6月18日,本院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局送达了(2015)金执字第491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锐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产权证号:XX**)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本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产权证号:XX**)房产至今仍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锐名下。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彦伟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截止到目前,其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缴��全部购房款项,且其提交的证据中无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对于其缴纳房款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对于案外人张彦伟是否拥有上述房产所有权的确认,不属于本院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对此,当事人、案外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综上,因被执行人王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查封其名下房产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张彦伟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彦伟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