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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振杰、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杰,牛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振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西治,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振杰与牛西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2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西治名下的起亚牌车号鲁×××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其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