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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林燕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林燕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7760号原告: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外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6296047L。法定代表人:李云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燕嫦,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懂敏(林燕嫦丈夫),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公司)与被告林燕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果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辉、李丽丽,被告林燕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懂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2009年10月28日。原告主张及证据:林燕嫦于2015年10月28日入厂。花果山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于2015年10月29日,期限从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主张及证据:2009年10月28日入职花果山公司。林燕嫦提供三份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分别为2009年11月17日签订,期限从2009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2012年10月29日签订,期限从2012年10月29日至2015(有改动痕迹)年10月28日;第三份劳动合同与花果山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相同。参保证明显示,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花果山公司为其参保。法院认定及理由:林燕嫦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从2009年10月28日入职花果山公司,虽然花果山公司主张其中一份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有改动痕迹,不确认该合同,但参保证明显示花果山公司从2010年1月起一直为林燕嫦参保,该参保时间与林燕嫦提供的劳动合同时间相对应,可以认定从2009年10月28日入职花果山公司。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09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主张及证据:2015年10月29日。被告主张及证据:2009年10月28日。法院认定及理由:如上所述,林燕嫦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次签订时间为2009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签订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三、劳动者工作岗位:配板员工。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17年1月7日,花果山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及证据:2017年1月7日依法解除。林燕嫦严重违纪,工作态度消极,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配板工作无事可做,公司曾安排其去帮忙油漆工作,林燕嫦不服从安排,辱骂上司万某,还把她丈夫叫过来打人。影响了全员停产,造成了公司180000余元的损失。花果山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检讨书。劳动合同显示,工作岗位为生产车间员工,地点为中山市范围内;公司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开除:有打架行为;对公司职工及家属实施威胁、暴行或其它严重行为;恶意违抗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情节严重,或有公然侮辱之行为;干部殴打员工或员工威胁干部影响极坏者。林燕嫦检讨书内容有“本人于2017年1月4日早上因万某工作安排一事发生争吵,以致我(老)公因这事打了万某成严重的后果,现深知错意,希望领导能给予悔改机会。”花果山公司申请证人万某万某、郭某、代某、林某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万某述称,其在花果山公司上班,是林燕嫦的上司,2017年1月4日早上开早会宣布工作时,安排其中一组人到油漆线上班,林燕嫦参加早会所以不知道,我就带她和另外两个员工去油漆线上班,林燕嫦对我有意见,情绪非常激动,用白话骂我,又到厂长的助理那里投诉我,我看到后没理会带另外两个工人去油漆组上班。回来途中在过道处被林燕嫦及其老公拦住,扯住我衣领把我打伤,后来同事经过发现就上前制止。当时林燕嫦及其老公情绪非常激动不听我劝阻,扬言连劝阻的人也要打,后来保安队长过来制止。林燕嫦的老公与万某不在同一个车间,如果不是林燕嫦通知,林燕嫦老公也不会过来。郭某述称,其在花果山公司做保安队长,1月4日早上9点左右,接到保安的电话就跑过去,当时就发现林燕嫦又哭又闹,还骂人,林燕嫦的老公气冲冲的说还要再打万某。后我就带他们到外面,让厂长安抚他们的情绪,我接到电话就出去了后面的事情交给了厂长处理。代某述称,其在花果山公司上班,当时开叉车路过时看到林燕嫦的老公在打万某,拉住万某的衣领,赶快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过来劝阻,我的手刚拉住林燕嫦老公,他就拉住我衣领说你要再阻拦我连你一起打,我就害怕了不敢再阻止,然后两个车间的人都出来了,后保安过来。当时林燕嫦很激动在用本地话在骂人,他用的本地话在说我也听不懂她在说什么,有时候用普通话说我就听的懂,说“打死她打死他”。林某述称,其在花果山公司上班,开完早会8点多,巡视车间时林燕嫦对其说组长安排工作不合理,刚好当时万某就过来了,林燕嫦就情绪更加激动,骂万某。万某就离开去其他地方工作了,过了一分钟之后林燕嫦就很激动的出去了,打电话给她老公,林燕嫦老公就马上过来,他就拉住万某的衣领,林燕嫦也是很激动的边哭边骂万某。被告主张及证据:2017年1月7日花果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配板工作还没做完,万某就安排去做油漆打磨,并不懂打磨如何做。一天的工作很多,安排去做打磨就会导致配板工作做不完,万某工作安排不合理。没有打电话给丈夫,是丈夫自己听说我在哭就联系我,我就说万某安排工作不合理,欺负我,我丈夫就打了万某;我只骂了一句万某。因为证人均在花果山公司上班,与花果山公司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及理由:合同约定林燕嫦的工作为生产车间员工,工作地点为中山市,花果山公司安排林燕嫦去做油漆打磨工作是其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林燕嫦如认为安排工作不合理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结合林燕嫦的陈述、检讨书、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林燕嫦在万某安排其工作时,未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林燕嫦丈夫殴打万某,其本人也有辱骂万某行为,林燕嫦已经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员工恶意违抗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情节严重,或公然侮辱行为”,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且林燕嫦已经签字确认,故花果山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林燕嫦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平均工资数额:450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林燕嫦平均工资每月3508.33元。花果山公司提供林燕嫦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表,但该工资表没有林燕嫦签字。被告主张及证据:平均工资每月4500元,不确认花果山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法院认定及理由:因花果山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林燕嫦的签字确认,且不足十二个月,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林燕嫦主张的工资水平与该行业工资水平相适应,本院认定林燕嫦的平均工资为每月4500元。六、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无需支付。原告主张及证据:花果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0元。被告主张及证据:无需支付林燕嫦赔偿金。法院认定及理由:如上所述,因花果山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林燕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7年1月4日。八、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7年1月7日。九、仲裁请求:花果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0元(4500元/月×7个月×2倍)。十、仲裁结果:花果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0元。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花果山公司无需支付林燕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0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二、四、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林燕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燕嫦负担(被告林燕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花果山木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华杨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