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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文海军与唐光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军,唐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文海军,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唐光奇,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文海军与被执行人唐光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文海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