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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远贵申请陈强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贵,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405号申请人周远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周远贵为与被申请人陈强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陈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4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强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强价值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远贵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杨家庙村徐家湾社房屋(104房地证2013字第1946**号)。案件申请费820元,已由申请人周远贵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