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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翼与许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翼,许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杨翼,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郊区院2号楼408号。被执行人许小亮,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东风小区**号楼***号。本院在执行杨翼诉许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