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翼与许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翼,许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杨翼,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郊区院2号楼408号。被执行人许小亮,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东风小区**号楼***号。本院在执行杨翼诉许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