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凤娥与马慧斌、马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娥,李慧斌,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58号申请人刘凤娥,女,195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慧斌,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刚,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慧斌、马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刚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3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25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5万元,于以后每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凤娥借款5万元,直至所有案款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人刘凤娥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执行人马刚负担;三、我院于2018年2月15日后解封奥迪牌陕AC9A**号小型轿车;四、申请人刘凤娥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若被执行人马刚未按以上协议履行,申请人刘凤娥可以随时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