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良与被执行人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良,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孙洪良,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卜旭,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寿路临*****号城建****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孙洪良与被执行人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孙洪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约履行了和解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余款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6)吉04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履行全部义���,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