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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繁与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繁,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杜繁,女,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塔什店矿山路哈满沟煤矿新井1栋3号。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4-302号。法定代表人:王枫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繁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杜繁于2017年5月11日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0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若  昱审判员 韩  春  梅审判员 沙塔尔·尼亚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晓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