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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严小君与徐解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林,严小君,徐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53号申请人: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申请人:严小君,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申请人:徐解清,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岳麓区。申请人彭德林、严小君与被申请人徐解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德林、严小君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徐解清在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经查明,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发生法人及股权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徐君,故申请人彭德林、严小君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徐解清在湘潭大中置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申请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彭德林、严小君的诉前保全申请。本案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彭德林、严小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迪松审 判 员 : 杨 阳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