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他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齐伟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6)第1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和平给付罚款358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和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查封了张和平名下×××、×××车辆,因为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和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的罚款358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确认,被执行人张和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