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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新院申请执行陈晟杰、遆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院,陈晟杰,遆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院,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晟杰(又名陈胜杰、陈小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遆国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晟杰名下豫GA44**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晟杰名下豫GA44**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伟霖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董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