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新院申请执行陈晟杰、遆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院,陈晟杰,遆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院,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晟杰(又名陈胜杰、陈小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遆国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晟杰名下豫GA44**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晟杰名下豫GA44**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伟霖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董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