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赖林与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林,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赖林。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923民初83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赖林支付借款本息60万元,交纳诉讼费36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矿区有铁矿石可供执行,同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冻结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查封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矿区(乔尔沟矿区、老安子矿区)的铁矿石20000吨。在查封和冻结期间,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待查封、冻结财产能处理变现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3执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