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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与高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高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63号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负责人:曾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凤.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与被告高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综合大市场负担。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