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耿瑞昌与赵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瑞昌,赵见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080号原告耿瑞昌,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落寨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见信,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落寨村村民,住本村。原告耿瑞昌与被告赵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瑞昌的委托代理人攸广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见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瑞昌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赵见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因同村情谊,原告当日便将被告所借款项交于被告,同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亲笔签字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诿。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见信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赵见信向原告耿瑞昌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称借款约定利息为1.5分,借条上“息0.015元赵战波担保”内容系其添加书写。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赵见信未偿还原告耿瑞昌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耿瑞昌提交的借据及其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见信向原告耿瑞昌借款30000元,由被告赵见信向原告耿瑞昌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故原告耿瑞昌要求被告赵见信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息0.015元赵战波担保”内容系原告书写,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为1.5分,故对该利率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07月0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赵见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见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瑞昌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07月0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见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