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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李臣与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乔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臣被执行人:乔洪军本院在执行李臣与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先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