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李臣与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乔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臣被执行人:乔洪军本院在执行李臣与乔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先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