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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欣、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欣,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姜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1号之二申请人:高欣,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东大夏201-204室。法定代表人:姜清收,经理。被申请人:姜国辉,男,1969年6月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欣与被告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姜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2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高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高欣申请保全标的额300万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