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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传丽、吴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丽,吴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传丽,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吴群英,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传丽人民币20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群英已经于2015年1月6日将人民币206元付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吴传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2执143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军执行员 高建强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