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王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06号申请人:陈龙,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王艳,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0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艳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陈龙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