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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立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立,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03年任新蔡县韩集镇村镇发展中心主任,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立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武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国立利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与他人预谋后以韩万法、李某1、李顺海等群众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共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2000元人民币,被李顺海等人占有。另查明,被告人王国立于2017年4月18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危房及村民在危房及新建住房处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新蔡县2012年、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档案、归案经过,证人王某、韩某、李某1、李某2、薛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立在担任新蔡县韩集镇村镇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国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3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