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罗申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申平,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罗申平,男,1958年3月18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伍满平,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满平,男,1969年7月16日,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9071606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申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申平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3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罗申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