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与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0370N,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万寿街4号。法定代表人:赵武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世保、田国军,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明,女,1983年12月15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杨明存款人民币515522.01元(其中执行款503662.01元,案件受理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744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