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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爽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王金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214号申请执行人:刘爽,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金盛,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刘爽与王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