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宋某甲与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终字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终结对(2015)安中民一终字19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