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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建波与焉博海、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波,焉博海,刘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波。被执行人焉博海。被执行人刘慧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焉博海、刘慧玲限期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执行结束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恢106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