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西金鹏九鼎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5层601。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金鹏九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999万科四季花城北区山茶苑60栋F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涂招华。环球智达(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西金鹏九鼎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2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环球智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金鹏九鼎公司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同时将金鹏九鼎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金鹏九鼎公司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