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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1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1780号之二原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瓦官庄**号。组织机构代码:69206694-X。法定代表人:张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被告(追加):王秀芹,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