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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长虎与曾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虎,曾凡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930号原告:彭长虎,男。被告:曾凡伟,男。原告彭长虎与被告曾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彭长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长虎负担。审判长  宋小燕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