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长虎与曾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虎,曾凡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930号原告:彭长虎,男。被告:曾凡伟,男。原告彭长虎与被告曾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彭长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长虎负担。审判长 宋小燕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