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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晒平与涂娇秀、李大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晒平,涂姣秀,李大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初595号原告:刘晒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姣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军,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地。原告刘晒平与被告涂姣秀、李大地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志强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晒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涂姣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晒平诉称,2013年4月23日,二被告以实名涂娇秀、李大地在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投诉直通车”恶意发布了《举报新邵县潭府乡石板村村书记兼村长胡庆余暴打村民、诱奸村妇》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至今点击数已达7688人次;同时将该文发表在徐州慧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邳州在线”、该信息至今查看人数已达1155人次;还将该文发表在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红网“百姓呼声”、“红网论坛”、该信息至今相关评论已达461人次;同时将该文发表在农村土地网网站;人人网上也予以了转载;网名为sgfhhjk、啄木鸟门庭若市8的二位网民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5月28日在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网站“新浪博客”恶意转载了《新邵县潭府乡石板村村书记胡庆余暴打村民、诱奸村妇》的不实信息,其中网名为sgfhhjk恶意转载的不实信息点击数已达616人次。上述信息中均包含有“村支书胡某强迫与刘晒平发生性关系,后常年勾搭在一起......”、“2001年清明节前一天捉奸”等不实信息,二被告并还要求原告所在地石板村大部分村民签名,致使该不实信息在石板村村民中及上述网站所影响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二被告所发布的上述信息完全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该不实信息在石板村村民中及上述网站所影响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涂姣秀辩称,1、被告涂姣秀在网上所举报的事实是被告涂姣秀与村书记胡庆余打架的事实经过,经过被告涂姣秀举报后,村书记胡庆余赔偿了被告损失,也被撤销了职务,其举报行为是合法行为;2、举报原告刘晒平与村书记胡庆余两性关系问题的是被告李大地,人民法院只能在查实被告李大地举报的内容是虚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案名誉侵权的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李大地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晒平与被告李大地原为夫妻关系,于2008年离婚,与被告涂姣秀同村。2013年4月二被告拟好举报本村原村书记兼村长胡庆余及原告与村支书胡庆余两性关系问题的报告,并上门要求潭府乡石板村部分村民签名,2013年4月23日,二被告以实名举报人涂娇秀、李大地在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红网“百姓呼声”、“红网论坛”栏目发表《新邵县潭府乡石板村村书记兼村长胡庆余暴打村民、诱奸村妇》的文章,并附有部分村民签名的举报报告,该文章显示为涂姣秀发表于2013年4月23日,对该文章相关评论达460人次;同日,二被告以实名举报人涂娇秀、李大地在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投诉直通车”发表了《举报新邵县潭府乡石板村村书记兼村长胡庆余暴打村民、诱奸村妇》的文章,并附有部分村民签名的举报报告,该文章点击数已达7667人次;同日二被告以实名举报人涂娇秀、李大地将该文章发表在徐州慧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邳州在线”、该文章至今查看人数已达1155人次;人人网上由他人予以了转载,浏览数为19人次;网名为sgfhhjk、啄木鸟门庭若市8的二位网民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5月28日在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网站“新浪博客”转载了《新邵县潭府乡石板村村书记胡庆余暴打村民、诱奸村妇》的文章,其中网名为sgfhhjk转载的信息点击数已达616人次。原告发现相关文章后,经原告委托湖南省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向相关网站发去要求相关网站删除、屏蔽、断开上述不实信息链接的公函后,大部分网站已删除、屏蔽、断开上述不实信息的链接,但尚有发表在徐州慧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邳州在线”的该文章、人人网予以转载的该文章尚未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上述文章中均包含有“村支书胡某以换届提携刘晒平当村妇联主任为诱饵,强迫与刘晒平发生性关系,后常年勾搭在一起......”、“2001年清明节前一天......村支书胡某与刘晒平发生两性关系......”等信息。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被告涂娇秀在与胡某发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涂娇秀却与被告李大地共同在互联网上对原告进行“村支书胡某以换届提携刘晒平当村妇联主任为诱饵,强迫与刘晒平发生性关系,后常年勾搭在一起......”、“2001年清明节前一天......村支书胡某与刘晒平发生两性关系......”等文字的谩骂,侮辱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精神受到伤害,表现为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权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二被告发表的不实信息在石板村村民中及上述网站所影响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涂娇秀辩称其仅举报了与村书记胡庆余打架的事实经过,后村书记胡庆余赔偿了被告损失,也被撤销了职务,其举报行为是合法行为,被告涂娇秀与被告李大地拟定的是同一标题、同一结束语,共同发表在同一篇文章及共同的网站,虽然举报的内容系分开所写,但该文章的读者据此读取的是该文章的全部内容,给原告刘晒平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被告涂娇秀与被告李大地共同侵害了原告刘晒平的名誉权,对被告涂娇秀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涂娇秀与被告李大地也未提供原告刘晒平与胡庆余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姣秀、李大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刘晒平的侵害行为,为原告刘晒平消除影响,方式为被告涂姣秀、李大地在上述网站刊登对原告刘晒平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由本院将本判决书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涂姣秀、李大地负担;二、被告涂姣秀、李大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晒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晒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涂姣秀负担75元,由被告李大地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