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魏金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魏金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849号原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135号院1号楼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金红,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金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豫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郭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