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宗良与王文志、李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宗良,王文志,李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658号原告闫宗良,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文志(又名王文超),男,196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梅花,女,1964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闫宗良因与被告王文志、李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宗良、被告王文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梅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宗良诉称:被告王文志与被告李梅花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日,被告王文志向原告借款63000元,并约定利率为一分五厘。但是,现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但没有归还本金,而且连利息也没有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3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志辩称:当时原告借被告本金50000元,剩下的13000元是利息,当时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个63000元的借条。被告李梅花缺席未辩称。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文志又名王文超,与被告李梅花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文志向原告闫宗良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后,被告王文志向原告闫宗良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未偿还本金。2015年7月1日,经被告王文志与原告闫宗良结算,其欠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63000元,被告王文志重新向原告闫宗良出具了一份借款为63000元的借据,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经原告闫宗良催要,二被告未支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志向原告闫宗良借款5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63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故原告闫宗良主张被告王文志归还借款63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原、被告按借款本金50000元及月息1.5分即年利率18%进行结算,将利息13000元计入了借款本金,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款63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1.5分,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3000元,按月息1.5分即年利率18%计算,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李梅花与被告王文志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梅花应与被告王文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志、李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闫宗良人民币6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王文志、李梅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