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海英与XX、曹先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英,XX,曹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628号原告:梁海英,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告:XX,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奋斗乡。被告:曹先亮,男,现住孙吴县奋斗乡。原告梁海英与被告XX、曹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1,250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梁海英不能提供被告XX、曹先亮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不能确定被告XX、曹先亮具体地址而无法继续诉讼。故原告起诉主体不具有正当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海英对XX、曹先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