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赵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赵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地址:平陆县圣人涧镇生人涧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毛占良。被执行人赵建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被执行人赵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邦已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建邦小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