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魏艮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艮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838号被执行人魏艮昌,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魏艮昌犯盗窃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艮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艮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艮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