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勇与折鹏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勇,折鹏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84号申请执行人贺勇,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鹏党,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0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勇申请执行折鹏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折鹏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鹏党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勇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25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陕0821执392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折鹏党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予以评估,最终确定评估价为730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折党鹏自愿将其上述房产按7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贺勇抵偿本案借款58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贺勇退还给被执行人折党鹏150000元。二、该抵债房屋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贺勇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贺勇自愿放弃其他利息和诉讼费的主张。执行费4225元由被执行人折鹏党负担。现申请人已退还被执行人长余款项15万元,上述房屋也已交付申请人贺勇,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