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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涂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189号。被执行人:彭小林、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涂梅青,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微小企业园。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小林、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小林、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小林、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小林、涂梅青、安福县吉泰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461.57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