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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余绍明与谢永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绍明,谢永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3民初25号原告:余绍明,男,196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定日县。被告:谢永坤,男,1973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余绍明与被告谢永坤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余绍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绍明与被告谢永坤之间已达成和解,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绍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余绍明承担。审判员 扎西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