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秦明文与郑江霞郑沾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文,郑江霞,徐沾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08号原告:秦明文,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郑江霞,女,住址不明。被告:徐沾健,男,住址不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秦明文与被告郑江霞、徐沾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秦明文提供的被告郑江霞、徐沾健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原告秦明文未能就其起诉的被告郑江霞、徐沾健系真实、明确的被告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明文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0.12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