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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赵君、刘春、王燕芳、杨树义、李桂兰、杨继平、王红艳、姜玉成、王仙梅、杭锦后旗绿源果蔬流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洋,赵君,刘春,王燕芳,杨树义,李桂兰,杨继平,王红艳,姜玉成,王仙梅,杭锦后旗绿源果蔬流通协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662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邴京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瑞,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洋,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赵君(杨洋妻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刘春,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王燕芳,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杨树义,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李桂兰(杨树义妻子),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杨继平,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王红艳(杨继平妻子),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姜玉成,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王仙梅(姜玉成妻子),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杭锦后旗绿源果蔬流通协会,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杨继平,该协会会长。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赵君、刘春、王燕芳、杨树义、李桂兰、杨继平、王红艳、姜玉成、王仙梅、杭锦后旗绿源果蔬流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袁 远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