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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宝军,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新盛店村。被执行人:王月香,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新盛店村。被执行人:李清贤,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西李官屯村。被执行人:李亮远,男,汉族,1971年42月17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余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应偿还借款15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宝军、王月香、李清贤、李亮远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亮远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AS3**号车辆一部,现已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