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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七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圣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通达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