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八道江区富诚木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道江区富诚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利,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民,住浑江区新建街。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堂博,住浑江区新建街。系该单位科员.被执行人八道江区富诚木制品厂经营者臧建强住浑江区七道江镇。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八道江区富诚木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八道江区富诚木制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恢133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