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强与肖建华、肖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肖建华,肖进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478号原告:魏强,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林,男,194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与原告魏强系亲属关系。被告:肖建华,男,汉族,1952年03月0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肖进喜(又名肖洪利),男,汉族,1980年07月0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与被告肖建华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梅,女,1983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与被告肖洪利系夫妻关系。原告魏强与被告肖建华、肖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魏强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杨 靖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