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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赖永球、温贤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球,温贤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赖永球,男,1953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被执行人温贤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柳江区。赖永球与温贤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673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贤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永球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温贤旺返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贤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673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