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学海与杨春国、姚华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海,杨春国,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海,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号。被执行人:杨春国,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姚华,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海与被执行人杨春国、姚华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春国、姚华应协助申请人杨学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张波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星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