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典国与邱克聪、邱小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典国,邱克聪,邱小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785号原告:任典国,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邱克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邱小斌,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任典国与被告邱克聪、邱小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任典国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典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